昨天S运动员的事,民族主义情绪高昂,很多网友都留言让我聊聊。我是体育盲,脑海里对运动员的印象还停留在姚明、刘翔时代,对S非粉非黑,路人一枚,当然这也提供了一个相对客观的视角。
虽然我不懂体育,但我懂仲裁,估计99%的网友不如我了解仲裁。从程序正义角度探讨一下这个Case。
第一,首先搞清原告与被告。
原告是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被告是孙杨和国际泳联(FINA)。很多小粉红骂国际泳联,我看得莫名其妙,国际泳联是共同被告。国际泳联与国家队是立场一致的,维护自己业内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因为支持运动员所以被WADA列为共同被告。
从原被告构成看,所谓的国际阴谋、白种人歧视、种族主义迫害,这些上来都是带节奏。WADA、FINA都是国际组织,都是不少白人,这两家国际体育组织立场本来就不一致,类似于政府与纪委的关系,官僚机构也在撕逼。FINA要维护自己的行业利益,WADA要维护自己的公信力和药检规则,否则这个案子打输,形成判例,以后就没法干了。双方都不服,只能提交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这就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这是中国人民的老朋友萨马兰奇设立的国际体育界的司法机构。
第二,仲裁是一审终局,这就是终审裁决。
这一点,很多媒体自媒体都解读错了,仲裁都是一审终局制。这就是终审裁决。不同于司法诉讼,中国法院是二审终局,还有国家是三审终局,但仲裁,无论体育仲裁,还是商事仲裁,都是一审终局,这是国际通例。
也就是,S输了,是定案。
第三,瑞士法院申请推翻仲裁裁决的概率几乎是零。
所谓继续把官司打到瑞士最高法院,那个不叫上诉,也不是二审;那个是申诉,请求仲裁庭所在地的法院启动司法审查,撤销裁决。
很多人奇怪为什么瑞士法院能管辖全世界的体育纠纷?它是不管的,它管的事本地的仲裁庭。因为现代法治社会,有一条基本原则,叫“司法最终解决”。也就是,法治社会的任何纠纷,当事人都应当有权寻求一次司法救济。法院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火墙。
仲裁虽然是一审终局,当事人不服,例如认为仲裁员贪赃枉法,可以到当地法院申请最后的救济。中国的仲裁庭也有同样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例如,当事人不服北京仲裁委的裁决,可以到北京市中级法院起诉;不服新加坡仲裁委的裁决,可以到新加坡法院起诉。因为CAS设在瑞士,所以起诉地只能选在瑞士最高法院。
这个法院起诉,其实诉的不是原告WADA,而是仲裁庭CAS。
因此,瑞士最高法院根本不会对案件的实体进行审查,被告S抗辩的那些理由连听都不会听,因为法官根本不懂体育,而仲裁员都是体育行业的资深专家。
法院对仲裁庭结论的推翻,只能限于仲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一般来说,你必须证明:仲裁庭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越权管辖;仲裁程序对当事人严重不公,剥夺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仲裁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
只有找出这些程序上的实锤硬伤,才能让法院的法官推翻CAS的仲裁结果。而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法院是不审的,也没有能力审,尊重专家意见。
从历史数据看,到当地法院推翻仲裁庭裁决的案例,胜诉概率比中彩票还难,除非你能在15天内找到上诉证据。
S到瑞斯法院翻盘的机会基本是零。
第四,仲裁员和仲裁程序没问题。
不光体育,大多数的跨国贸易和投资,几乎都在契约中选择的是仲裁,而不是法院诉讼。因为各国法院都免不了地方保护,另一方当事人肯定不放心,而国际仲裁具有的公正性、专业性、便捷性,是无可置疑的,这一点已经被成千上万的商事仲裁所证明。
仲裁庭的仲裁员,一般是三位,均由业内专家组成,仲裁庭平常备有专家库。原被告双方在专家库中有权各自选择一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一般是由仲裁机构指定一位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充当。CAS是一样的,根据《仲裁规则》第54条组成三人仲裁庭,双方均有权任命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仲裁庭主席)由CAS上诉部主席指定。
S案的仲裁员虽然都是外国人,但其中有一名是S自己选的,其他两名你不服也有权事先申请回避。仲裁的人员和程序,基本都是公正的。
在公开听证结束时,仲裁庭已向S和FINA,以及WADA确认,所有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正当性表示满意。各方都有充分的发言、辩论、展示证据的机会。
结果是三名仲裁员得出了一致裁决,没有任何一个声明异议。
第五,质疑资格不是暴力拒检的正当理由。
争议的焦点,资格问题,WADA三名检测官,一名是有资格证书的,两名资格被认为有瑕疵但有通函授权,相当于一名警察带着两名协警执法检查,你说协警不是警察,没有资格执法,把执法记录仪给砸了。在中国会发生什么后果?
被告S以《ISTI血样采集指南》为抗辩,规定每一位采样人员都要出具授权文件。原告WADA认为,根据ISTI 5.3.3的规定,采样人员的授权文件是通用函并无问题——采样在某些情形下是根据选手成绩抽查,不可能提前准备写明运动员和采样人员名字的授权文件,因此ISTI未对此作强制要求。
原告请来编纂ISTI的专业人员参与作证,解释说《ISTI血样采集指南》性质只是“指南”,是不具备强制力的建议,不能作为暴力拒检的正当理由。
这就很被动了。
S的问题始终就不是服用没服用兴奋剂,这个问题目前是无法证明或证伪的,所以之前的成绩均获得保留;判罚的依据是违规拒检,还暴力砸毁了尿样。
第六,最被动的一点。
看到这一点,基本上决定了结局,没有任何意外。如果我是S的律师,得知这点后,我根本就不会建议去走仲裁程序撕逼,而是建议他认罚,协商斡旋,争取一个次优的结果。
因为在世界上任何一个法庭,都是必输之局。英美法有条原则叫“允诺不得反悔”,大陆法和中国法有条规则叫“默示缔约”,什么意思呢?就是即便没有书面或口头协议,长期重复进行某事,你一开始不提异议声明,形成默契,就认定你是默许了这种状态;事后再反悔,法律上是绝对不允许的。
举个栗子,商业活动中你和供货商之间,没有书面或口头合同,但长期他给你月初供货,你月底回款,这种默契持续了两三年,反复60多次,你突然有一天说我们之间没签合同啊,我不付货款了。这件商事纠纷,在英美、欧陆、中国任何一所法庭或仲裁庭,只要法官不枉法裁判,你是必输的。
第七,观众不要当法官。
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就在于它是个相对与公众舆论隔离的封闭系统,在这个系统当中仲裁员独立做出判断,可以听到双方充分的辩解,兼听则明;可以看第一手的证据资料;可以研究现场视频;可以看案件的所有卷宗。在所有的这些基础之上,根据白纸黑字的规则得出一个结论。
围观群众群情激奋,质疑仲裁庭,你凭什么?你知道的只是媒体宣传的内容,这些内容在法庭上的证据力是零。新闻报道在司法上叫传闻证据,传了不知道几道手,过滤了多少遍,有严重的主观判断。世界上没有任何法庭仲裁庭敢根据新闻报道断案;相反新闻报道恰恰是司法程序要隔离的噪音干扰。
如果你连事件全貌都不清楚,又怎么能得出一个号称更正确的结论呢?
第八,遵规守矩才是对运动员的最大爱护。
S的事迹,网上有人整理出来,这些都来源于公开报道,我看了大吃一惊。作为公众人物,他最大问题是,脑子里基本没有规则意识。今天的结局,迟早会来,没有这次,也会有下一次。性格决定命运。
这名网友评论的很到位:
第九,把运动员绑架上民族主义战车是不公正的。
法庭是个讲理的地方,不是以势压人的地方。不是你支持的人多,围观群众叫好,就能牛逼哄哄。天下抬不过一个理字,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如果把国家民族和运动员的荣辱捆绑在一起,那不叫爱国,那叫自取其辱。
在70年代末改革开放之初,曾经有新闻报道:一个女运动员参加完国际赛事后,回国做报告,说她比赛完之后西方对手主动伸手握手,她故意不握,走的时候还用肩撞对方一下,表明自己很强大,很厉害,对敌人很有斗争精神,为国争光,扬眉吐气啦!底下观众对英雄爆发出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后来有专家马上给当时的体委写信,认为这样极不妥,内外有别,国内从小的阶级斗争教育不应带到国际赛事中去,应当加强对运动员的文化素质教育和礼仪培训。
随着体育事业改革开放的蓬勃发展,中国终于涌现出一批有能力与国际接轨的优秀运动员,我印象中的姚明,是中国最具有国际视野的运动员,也是当时身价最贵的运动员,我认为他值。姚明在面对NBA个别队员带有种族主义的挑衅的时候,他的有礼有节,他的幽默风度,让攻击者的臭嘴直接对接了Ass Hole。
四十年一轮回,时代好像又回到原点,有关部门又到了加强运动员文化和法制教育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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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毛有话说):爱护运动员,就让他遵规守矩